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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靳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毛遗桥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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