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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4时36分,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沿正定县正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行路7公里200米处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11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靳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红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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