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付集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4时50分左右,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G106国道与付集镇周庄村路口交叉口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靳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靳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