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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30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汉族,群众,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87********,驾驶证号码为4127231987********,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组 ,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乡**,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4C****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与平安大道交汇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5.16mg/100ml。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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