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223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21时1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青岛市即墨区长江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马路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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