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6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7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9日02时05分,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机动车从和平路眼睛烧烤前路边横穿马路行驶至对面170警务站前非机动车道出口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8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短距离驾驶且主动停止醉驾行为,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