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区**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9日02时05分,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机动车从和平路眼睛烧烤前路边横穿马路行驶至对面170警务站前非机动车道出口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8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短距离驾驶且主动停止醉驾行为,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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