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现住庄浪县水洛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长安牌小型轿车途经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向下100米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其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靳某某被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1mg/100ml。靳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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