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宜兴市**镇**路**号**室(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个体驾驶员。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10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7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5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持A2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B1****牌号的越野车,上道行驶至宜兴市张渚镇怡和路正中饭店处,与他人发生纠纷,经他人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送检的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进行鉴定,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不起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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