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现住:安平县**门店,职业:个体经商,无前科。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1年1月7日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由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饮酒后从安平县大世界农行西行20米的门店处,独自驾驶红色一汽佳宝解放牌面包车(冀T*****),打算到安平县黄城村的厂子拿东西,行驶到安平县城西王庄村口公路时,被查处酒驾与醉驾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靳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3mg/100mL。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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