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镇**村**区**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从安平县**镇**村出发驾驶牌照为冀A*****小型汽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4公里处时(深州市**村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68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悔过自新;系初犯、偶犯;而且案发时证照齐全,除醉酒外没有其他任何社会危害后果,酒精含量也较低。综合全案,统筹考虑办案中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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