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7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饶阳县**村**饭店附近,对执行处警任务的饶阳县公安局辅警推搡阻拦,不予配合,有妨碍执法行为。但因辅警非事业编制、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处警行为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法行为不合法。
本院认为,靳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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