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住海南省三亚市**区**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某)承接保亭县**景区栈道工程,靳某某雇用了朱某某、王某某两个班组共计21名工人进场施工。至2018年12月,靳某某共拖欠朱某某、王某某两个班组21名工人工资110864元。2019年5月21日、2019年8月6日,朱某某、王某某两个班组的工人分别到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靳某某拖欠工人工资一事。2019年7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分别责令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靳某某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支付,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于是将本案移送保亭县公安局。保亭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4日将靳某某抓获,靳某某归案后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王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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