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5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因砌好的挡水墙被邻居张某某挖倒,遂找到张某某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与张某某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眼部打伤,致张某某左眼外伤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伤。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调解,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张某某随即表示对靳某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且已民事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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