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8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菜地里,被害人舒某某因怀疑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举报其练法轮功,便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将被害人舒某某右胳膊拉拽后致使舒某某倒地受伤。
2019年12月19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舒某某右肩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与被害人舒某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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