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东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间,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与贾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议、分工合作,利用时任仪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下料班**侯某某、切割机操作工何某某(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304不锈钢废料1500余斤运出变卖并分赃,价值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上述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无盗窃犯罪事实,因未达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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