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租住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害人孟某某卖菜处,趁孟某某不备,将孟某某挂在自己货车尾部的黑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盗走,藏匿于其停放在旁边的三轮摩托车座垫下工具箱内。后孟某某发现挎包内钱被盗后赶到该***调取监控,发现靳某某有极大嫌疑,拦住正欲离开**的靳某某并报警。被盗现金人民币1600元已追回并发还孟某某,靳某某家属又赔偿孟某某人民币2060元,孟某某谅解了靳某某。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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