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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号**单元**楼**,系山西省**高级**、*甲公司**。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彤,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退回商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商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宋某某以办理环评手续为由指使靳某某未经地质勘探工作而编制了虚假的《陕西省商南县三官庙-樟子沟矿区金、铁矿详查报告》,该详查报告结论为:332+333+334工业矿体金矿石资源量910013t,金资源量3547kg,低品位矿体金矿石资源量67219t,金资源量126kg。后在原**公司对**金矿开采期间,发现该金矿黄金储量小、黄金品位低且不均匀、矿体不连续、开采贫化严重、开采成本高、无法盈利。2013年下半年,原**公司为达到将**金矿转让的目的,由宋某某、王某某一起到甘肃康县指使靳某某在原虚假的《陕西省商南县三官庙-樟子沟矿区金矿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编写了虚假的黄金储量为6余吨、7余吨的地质报告,用于提供给前来**金矿考察收购人员使用。2016年在*乙公司来**公司考察收购期间,唐某甲、宋某某、唐某乙因担心*乙公司索要正规地质单位出具的关于**金矿的地质报告,其三人与王某某一同前往二一四地质队靳某某办公室内指使靳某某捏造钻孔数据编写了一份储量为5余吨的详查报告,并在二一四地质队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了二一四地质队公章,试图作为三官庙矿山的正规地质报告提供给*乙公司。

侦查机关认定靳某某作为山西**局**队**、原**公司技术顾问,在明知原**公司**金矿(以下简称**金矿)金资源储量小、金矿石品位低、无厚大矿体,且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要转让**金矿的情况下,多次编写虚假地质资料,帮助宋某某、唐某乙、唐某甲以诈骗的方式完成**金矿的转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南县公安局认定的靳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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