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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四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刘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系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为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明知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印度产辣椒干的情况下,决定以**公司名义帮助**公司申报进口并支付申报价格的货款。自2019年2月至4月,**公司、**公司走私进口辣椒干25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9834.8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主动到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司向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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