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在浙江省安吉县**镇**厂区内装载货物,靳某某在启动浙E35****号牌的箱式货车挪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尽观察义务,导致车辆右前轮碾压郭某某,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现场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系自首。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家属,得到了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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