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天水市秦州区人,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秦州区***干部,中共党员,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19日以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在秦州区**路**号的家中,为女儿靳某乙辅导作业时发现其把课本弄丢了,便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再次因女儿靳某乙学习态度问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靳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对该鉴定进行补充说明,靳某乙两次损伤分开鉴定均达不到轻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甲的行为未造成轻伤的后果,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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