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天水市秦州区人,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秦州区***干部,中共党员,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19日以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在秦州区**路**号的家中,为女儿靳某乙辅导作业时发现其把课本弄丢了,便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再次因女儿靳某乙学习态度问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靳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对该鉴定进行补充说明,靳某乙两次损伤分开鉴定均达不到轻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甲的行为未造成轻伤的后果,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