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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鞍山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单位鞍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555350936R,单位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法定代表人王耀辉。

诉讼代表人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系鞍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361422****。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5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鞍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现住址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鞍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成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该公司主管负责人。该公司于2010年未经批准,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办**处洪家堡村(雅河工业园区)建围墙、地面水泥硬化及建设厂房非法占用耕地。经勘测、鉴定:被占用耕地42.4亩,耕地被破坏,无法耕种。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鞍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已将罚没款1396730.30元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鞍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上缴罚没款,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鞍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单位鞍山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555350936R,单位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耀辉。

诉讼代表人满帅,男,1988年7月2日出生,系鞍山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3614228880。

被不起诉人赵永恒,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520228243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鞍山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现住址抚顺市新抚区南二路2号楼5单元314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永恒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鞍山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成立,被不起诉人赵永恒系该公司主管负责人。该公司于2010年未经批准,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家堡村(雅河工业园区)建围墙、地面水泥硬化及建设厂房非法占用耕地。经勘测、鉴定:被占用耕地42.4亩,耕地被破坏,无法耕种。

犯罪嫌疑人赵永恒被民警传唤到案。鞍山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已将罚没款1396730.30元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鞍山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永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上缴罚没款,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鞍山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永恒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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