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王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中共党员,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03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街**小区**号楼**号,现住址同上,时任**煤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伊金霍洛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煤矿2-2煤巷道建设工程承包给**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9月16日,**集团有限公司**鞠某某将该工程承包给无井下施工资质的丛某甲,并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丛某甲雇佣工人开展井下施工作业。2015年12月19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副斜井1500米处违章搭乘丛某乙驾驶的运料车入井,运料车重车下坡行驶过程中发生脱档,车速加快,李某某在脱离车辆时从车上摔下头部磕碰受伤,送到神东总医院救治,后经治疗无效于2015年12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煤矿**)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人货混装违章行为查处不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