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23时41分许, 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吉B****1小型轿车沿吉林市丰满区中环西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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