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侦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路**,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8时许,在云梦县**镇**路**旁的路边,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的妻子占某某、女儿鞠某因卫生费问题与小区内打扫卫生的清洁人员蔡某某及蔡某某妻子尹某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鞠某某用拳头打了蔡某某头部几拳,蔡某某被打倒在地。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所受伤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鞠某报案后,鞠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6日鞠某某赔偿蔡某某8500元,某某乙蔡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某某乙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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