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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故意伤害)_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甲,曾用名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8********,汉族,高中,务工,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6时许30分许,在海阳市**村**小区北门南约30米路口,因杨某某的三轮车蹭到被不起诉人鞠某甲的汽车,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鞠某甲持铝合金长管将杨某某左手腕划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左手腕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2018年12月8日到旅游度假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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