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54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工业有限公司电镀工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在重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电镀车间内对一批零件进行镀镉操作后发现其中一个零件丢失,同月12日,鞠某某为了寻找丢失的零件,在未及时上报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潜水泵及水管将电镀车间镀镉槽内的镀镉原液转移至该车间备用槽内,后又以相同方式将镀镉原液从备用槽转移回镀镉槽中。期间,鞠某某违反操作规范,两次将残留镀镉原液的潜水泵及管道在水洗槽中清洗,最终导致潜水泵及水管中残留的高浓度电镀镉原液通过水洗槽进入电镀车间的废水收集池中。2019年4月16日,**公司电镀污水处理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未经有效处理的、混入高浓度电镀镉原液的废水排放,同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中发现该公司车间排口总镉浓度均值为0.393 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39.3倍。
案发后,**公司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按照协议要求缴纳了污染消除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进行了相应整改。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镀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镀槽液的大处理过程要求》、《事故应急预案》监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龙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工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目前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案发后,鞠某某所在单位已经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增设检测分析手段、增加监测设施、废水监控装置,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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