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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污染环境罪)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丁某某、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丁某某、鞠某某均明知东台市**厂酸洗不锈钢的废水收集池有裂缝,王某某仍让丁某某、鞠某某继续酸洗不锈钢,导致废水收集池内的酸洗不锈钢废水渗透到产区北侧的雨水排水沟内,继而酸洗不锈钢废水流进产区北侧的生产河,致使生产河水泛黄,水面产生油疤。2017年6月6日,东台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东台市**厂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在其厂区北侧的雨水排口处有酸洗工序产生的冲洗废水向外排放,PH测试废水为酸性,并提取了废水水样。经检测,废水水样总铬为19.6mg/L,总镍为30.6mg/L,两项数据分别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10倍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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