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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盗窃案)鞠艳明(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甲,曾用名“鞠某乙”,绰号“老某某”,男性,1977年6月22日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706222058430528197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号,住新宁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4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6日由新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6日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9月25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新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20年12月27日,王某某找到鞠某甲向其购买黑松,王某某到某某乡在鞠某甲的陪同下查看了某某乡某某林场山内的黑松后,鞠某甲在讲到其在所看黑松的地方挖树时被某某乡政府查处过,要王某某找关系,最好去办理好检疫证等手续。王某某在同鞠某甲谈好黑松的收购价格每株为3000元后,王某某找到某某乡乡政府的罗某某、邱某某,在罗某某和邱某某明确答复不允许其到大岔林场挖黑松,并答复其手续也办不下的情况下仍要鞠某甲组织人员上山挖黑松,并派懂得打土球的民工黄某某现场指导。而鞠某甲在明知某某乡某某林场的法人为蒋某某,其在没有向某某乡政府任何工作人员包括蒋某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单方面相信王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11日至1月13日雇请兰某甲、雷某某、兰某乙、金某某等民工分别在某某林场某某甲附近偷挖黑松4株和某某乙附近山场偷挖黑松26株,共计偷挖黑松30株,其中17株黑松于2020年1月12日晚运至某某县王某某家前空地处栽植,另13株黑松于2020年1月13日晚上23时被查获。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鞠某甲、王某某在某某林场采挖的30株树木系日本黑松,学名黑松(pinusthunbergiiparl),总蓄积0.9080立方米。经新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30株黑松的市场零售价为25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鞠某甲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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