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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租住在刘某某经营的位于海阳市度假区碧海小区**宾馆内。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趁给刘某某贴手机膜之际,将刘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内78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用于个人还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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