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7********,汉族,务工,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乡**村。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微信辱骂董某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在霸州市**广场见面。在途中鞠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到达**广场后,与邱某某及其带去的高某某、姜某某碰面。因邱某某拒绝向董某某道歉,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尹某某与邱某某、高某某、姜某某发生殴打。
鞠**于2019年1月18日到霸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鞠**主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