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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之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六次非法从他人处购进烟花爆竹,后销售给他人牟利,价值共计17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帮助卸货三次,价值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初犯;犯罪数额不大;且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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