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6********,苗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韦某甲为了修建住房,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坡、**坡两片杉树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告知韦某甲该两片坡不能办理采伐许可证。2020年4月10日,韦某甲在未取得**坡、**坡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同村潘小高、潘小阳、刘海森等人将**坡、**坡林木采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蓄积为46.1立方米,材积为29.5084立方米。
韦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下午5时许,主动到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事实。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滥伐林木事实,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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