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6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次。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份以来,韦某甲利用自己在共享单车公司的从业经历,得知OFO共享单车公司破产以后,遗留了很多单车在城区,便伙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韦某乙、黄某某等人从合肥市包河区等地秘密收集大量ofo单车,收集一定数量以后秘密藏在合肥市包河区安百苑附近的小路上,并私自低价转卖给山东,共售卖小黄车4次,约750辆,获利31586元,2020年元月初凌晨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黄某某、韦某甲、韦某乙再次将盗窃来的150余辆单车准备装车销售往山东的时候,被抓获归案。
1、2019年12月15日韦某甲等人向宋某某售卖ofo小黄车140余辆,享骑单车20余辆,韦某甲收取宋某某赃款4360元,依据价格评估意见书鉴定结果,韦某甲等人非法获利6920元(ofo 小黄车鉴定价格为38元一辆)。
2、2019年12月17日韦某甲等人向宋某某售卖ofo小黄车199辆,享骑单车5辆,韦某甲收取宋某某赃款4380元,依据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韦某甲等人非法获利7962元(ofo小黄车鉴定价格为38元一辆)。
3、2019年12月30日韦某甲等人向宋某某售卖ofo小黄车200辆,享骑单车10辆,韦某甲收取宋某某赃款4800元,依据价格评估意见书鉴定结果,韦某甲等人非法获利8400元(ofo小黄车鉴定价格为38元一辆)。
4、2020年1月1日韦某甲等人向宋某某售卖ofo小黄车168辆,享骑单车24辆,韦某甲收取宋某某赃款5280元,依据价格评估意见书鉴定结果,韦某甲等人非法获利8304元(ofo小黄车鉴定价格为38元一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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