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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0********,壮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贵港市**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号院**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酒后驾驶桂R****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与江北大道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8.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韦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按时到达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韦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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