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广西**有限公司先后于2014年2月、2017年12月依法取得位于横县某某镇**山石灰石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林地使用许可证。
2019年10月19日,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有限公司委托,到**山矿区施工作业。被不起诉人韦某等其他村民以补偿问题未落实等为由,*甲矿山公司工人施工作业,并要求工人将施工机械设备撤离现场,导致工人被迫停工。南京**公司被迫将机械设备撤离了**山矿区后,工人才得以下山离开矿区。
2020年5月,南京**公司的工人、机械设备陆续进驻**山矿区,逐步恢复对**山矿山的开采工作。2020年5月17日,**生产队长、部分村民代表集中开会,商议效仿2019年10月19日的做法阻止矿山开采,**队**村民。5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韦某等人得知南京**公司对**山矿区实施开采作业后,*乙矿山公司工人施工作业,并要求工人将炸药、机械设备撤离矿区,否则不得离开矿区。南京**公司工人被迫停工,并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处置,至18时30分左右,由于当时已近黄昏且南京**公司已将现场的炸药运走,村民陆续下山,工人才得以下山离开矿区。
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丙矿山公司工人上山施工作业后,再次到**山矿区,以同样的理由*甲矿山公司工人施工作业,并要求工人将机械设备撤离矿区。后经**派出所民警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至17时30分,村民陆续回家后,工人才得以下山离开矿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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