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与被害人韦某乙在韦某丙位于南丹县**镇**村**屯的家赌钱发生矛盾并肢体冲突,后被在场群众劝开。之后韦某甲返回**屯29号的家。同日23时许,韦某乙回家持一把菜刀到韦某甲家理论。韦某甲经他人告知后,将家中灯关掉,并用木棒顶住家大门。韦某乙到韦某甲家门口后,见韦某甲家已经关灯,便将门踢开,持菜刀进入韦某甲家客厅内,并用手机电筒照明环视四周。适时,躲在门后的韦某甲看见韦某乙手持菜刀,并用手机灯光照到其房间门,即从后方靠近并持木棒打了韦某乙头部一棒,导致韦某乙昏迷倒地。后韦某乙被人送医救治。入院诊断为头部颅内有血肿,颅骨、鼻骨骨折、双肺挫伤。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乙的伤为重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木棒1根,退回南丹县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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