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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7********,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平果县**乡**村**屯**号,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驾驶桂P****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自东往西行驶至南珠东大街环城东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自西往东直行通过路口的合浦**号二轮电动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受伤过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632000元人民币(个人赔偿21万元,剩下由保险赔付),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是因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某某乙。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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