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壮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兴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06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粤L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N****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出发沿着惠阳区S356线往惠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惠阳区沙田镇S356线113KM+500M处时,碰撞行人严某某,造成严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死者严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严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35万元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额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3万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2020年9月16日,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从轻或者免除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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