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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渝D****号小型轿车由正安县城往正安县安场镇方向行驶,当时20时25分许,行驶至正安县安场镇人民政府红绿灯路段时,与行人祝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祝某某受伤及渝D****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祝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13时10分许经正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某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9年11月25日,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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