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2********,汉族,小学,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10分,韦某某驾驶豫B68S1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95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兰考县境内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固阳镇新世界量贩门口处,停车起步过程中(交通拥堵)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路面行人李某某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韦某某在事发后积极救助伤者、投案自首,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