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5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乡**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9时许,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琼D4****号两轮摩托车载有其妻子叶某某,沿什邦线(什运-军营)由牙叉往邦溪方向行驶至71公里加780米处时,发现前面有交警执勤,害怕被查,便突然向左转弯,与胡某某驾驶正在超车的琼B3****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乘车人叶某某摔倒被琼B3****号大型客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8日,白沙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的责任认定,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白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9025120180000020号】。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静柳
书 记 员:麦光位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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