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楼**门**。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沿用之前的保证金。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6的“威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青光中学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保证行车安全,致其所驾驶车辆左侧前部撞到道路东侧电线杆底部石墩,造成同乘人马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韦某某委托路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后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韦某某案发后分别向马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69万元、向王某某赔偿人民币9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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