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韦*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韦*仁驾驶其桂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即被害人蓝*金从巴马县东山乡往巴马县城方向行驶。当日7时40分,韦*仁驾车行驶至C323线巴马县境内1386KM+150M处下陡坡急弯路段时,因会车急刹导致车辆失控侧翻,侧翻后往前滑行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覃*源驾驶的桂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蓝*金当场死亡。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蓝*金为重型颅脑损伤致死亡;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韦*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源、蓝*金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后,犯罪嫌疑人韦*仁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配合民警勘查现场并随传随到,且被害人家属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韦*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已经清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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