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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仁,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韦仁驾驶其桂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即被害人蓝金从巴马县东山乡往巴马县城方向行驶。当日7时40分,韦仁驾车行驶至C323线巴马县境内1386KM+150M处下陡坡急弯路段时,因会车急刹导致车辆失控侧翻,侧翻后往前滑行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覃源驾驶的桂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蓝金当场死亡。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蓝金为重型颅脑损伤致死亡;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韦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源、蓝金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后,犯罪嫌疑人韦仁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配合民警勘查现场并随传随到,且被害人家属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已经清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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