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5月27日1时许,韦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横县**镇**村**村道由**镇往**村方向行驶,陆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对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两车会车,由于韦某某驾车未靠右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陆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的被害人死亡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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