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陈某某(另作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号**酒店承租了一至四楼投资建设KTV。同年12月6日登记注册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年12月11日开始营业。期间,陈某某聘请夏某某(另作处理),担任法人代表。吴某某(另作处理)在**担任总经理(又称“行政总监”),负责全面管理;张某甲(另作处理)负责**的后勤采购及财务管理,用张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的公司账户。为提高公司效益,陈某某、吴某某通过招募坐台女在**进行有偿陪侍及出钟卖淫。刘某甲(另作处理)在**担任经理(又称“营销部总监”),下属有付某某、唐某某、董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均另作处理)担任部长,营销部人员负责订房,带坐台女供客人挑选,并在坐台女的坐台费和出钟卖淫费中分成。王某某(另作处理)担任商务部经理,下属有张某乙、姚某某、何某某、宁某某(均另作处理)担任商务部部长(俗称“**”),商务部人员负责订房,带坐台女供客人挑选,并在坐台女的坐台费和出钟卖淫费中分成。周某甲(另作处理)担任楼面部经理,下属有周某乙、余某某、罗某某(均另作处理)任楼面部长,负责房间的服务和结账。刘某乙(另作处理)担任公主部经理,曹某某、李某某(均另作处理)担任公主部部长,负责房间卫生等服务性工作。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是**房间公主,受曹某某、李某某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房内的保洁、点歌、倒酒工作,也负责登记房内坐台女的工号交给“**”。2019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坐台女12人,嫖客2人。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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