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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租住衢州市柯城区**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至8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于2019年8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明知颜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于2018年10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仍然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招嫖信息,并帮助颜某某充当客服,招揽嫖客,并从中收取提成。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韦某某从事协助行为时间不长;其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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