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麻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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