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6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庄**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7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公路**镇交警大队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