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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县**镇**村**号之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6W****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塘厦镇石鼓高园路5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抽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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