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1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2时4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街道**路**前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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